评估程序执行受限情形及相关处理
——对新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解读
2026年7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将传统八大程序扩展为九大程序,新增核查验证、内部审核、业务报备等核心内容,并对程序执行受限情形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其中第六条作为新准则的基本遵循章节,为评估程度执行受限情形作了总体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基本程序情形的处理
(一)及时告知义务
资产评估业务属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当委托合同约定程序执行受限(含无法执行)时,应首先向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相关限制与风险,并与其协商修改或终止委托合同等事宜。
新准则第六条要求: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基本程序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限制与风险,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限制情形、已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程序缺失的影响分析。
(二)采取弥补措施,判断能否出具报告
作为合同义务,评估机构应尽可能采用弥补措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工作。准则第六条明确: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并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若认为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可继续开展业务并在报告中披露;若认为产生重大影响或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实践中,评估程序执行受限主要发生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与核查验证二大基本评估程序中。
二、现场调查程序执行受限情形的处理
相比原准则,新准则对现场调查规定总体变化不大,未直接规定现场调查程序执行受限的处理方式,仅在两方面增加了相应规定:一是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目的确定现场调查手段;二是采用抽样方式的,应对抽样方法、抽样比例和样本代表性等进行分析说明,确保抽样有效性。因此,现场调查程序执行受限情形应参照新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执行证券业评估业务时,关于现场调查还需要遵循证监会2025年1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的相关要求: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对收入、成本费用预测,必要时需开展延伸现场调查;若因法律法规、保密要求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应在评估底稿中说明理由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资料收集与核查验证执行程序受限情形的处理
(一)当事人拒绝确认所提供资料
准则要求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范围的必要资料并予以确认。新准则增加规定:如相关人员拒绝确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履行告知义务,采取弥补措施,并分析判断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需说明的是,当事人确认的资料仅限于其提供的资产负债明细表等重要资料,不包括评估人员收集、整理、编制的其他资料,如财务分析、盈利预测等资料。
(二)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处理
新准则将核查验证明确为基本程序,并对核查验证中遇见的两类情形作出规定(详见第十六条):
一是超出专业能力范畴的事项,应委托或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意见。实践中《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报告可认为是外部专家意见。
二是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的事项,应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若产生重大影响或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执笔人:中通诚江苏仁和分公司姚雪勇
审核人:天健华辰陈小兵、中联评估岳修奎、金证评估徐晓斌、北方亚事李德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