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经第三届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6月26日
附件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登记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正式执业会员和见习执业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坚持“分层、分级、分模块”的培训理念,坚持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评协负责本省区域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材料;
(四)组织本省执业会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指导、评价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年度内可以向省评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机构自主培训:
1.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2.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4.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5.课程设置符合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
(二)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参加总公司自主培训:
1.总公司具有内部培训资格;
2.总公司的培训计划涵盖并落实到省内分支机构。
(三)机构联合申请自主培训:
1.申请的各个机构本着自愿原则联合申请;
2.发起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自主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4.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5.课程设置符合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
6.每期至少有30名执业会员参加。
各类培训主体请将纸质申请材料每年5月31日之前寄送到协会考试培训部。申请相关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师资详情、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及参训人员等方面。各类自主培训资格当年申请,当年有效。
第八条 省评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立和完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九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高端人才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评协或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包括:
(一)担任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1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一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评协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省评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公司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报省评协确认后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评协认可,并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八条 省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记录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由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一条 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适时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经费来源于省评协会费,用于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建设及执业会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评协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执业会员的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第二十四条 省评协举办的集中面授培训,授课师资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自主培训工作质量达标的机构,省评协将对培训师资费(仅限外聘师资)、场地费进行补助,补助费用按天计算,最高不超过3天,若自主培训时间为3天以上,按前3天进行认定补助。场地费按每名执业会员每天不超过50元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场地实际租用总额。培训师资费按照《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一劳务费及补贴标准的办法(修订)》进行补助,且3天内外聘讲师数量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费用机构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